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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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a) 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b) 矿山、采石场中矿物的化学与热力学性质的加工工艺活动和与这些工艺活动相关的,属于标准表1中危险物质的储存活动;

c) 厂内危险物质的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

c)    矿山、采石场中矿物的开采、勘探、提取、加工;

d)    厂外危险物质的运输;

e) 地下储罐。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物质 hazardous 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 单元 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 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 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见重大危险源辨识表1和重大危险源辨识表2

1  危险物质名称及其临界量

序号

危险物质名称

临界量(吨)

1

[液化的,含氨>50%]

50

2

苯,甲苯

50

3

苯酚

10

4

苯乙烯

50

5

丙酮

50

6

丙酮合氰化氢(丙酮氰醇)

10

7

丙烯腈[抑制了的]

20

8

丙烯醛[抑制了的]

50

9

丙烯亚胺[抑制了的]  (甲基氮丙环)

20

10

二氟化氧

1

11

二硫化碳

20

12

二氯化硫

1

13

二氧化硫

20

14

二异氰酰甲苯

20

15

10

16

氟化氢(无水)

20

17

谷硫磷

0.1

18

光气

1

19

过氧化钾

20

20

过乙酸(浓度>60%

10

21

环氧丙烷

40

22

环氧氯丙烷

10

23

环氧溴丙烷

10

24

环氧乙烷

20

25

甲苯

50

26

甲苯-2,4-二异氰酸酯

50

27

甲醇

100

28

甲基异氰酰

0.2

29

甲醛

50

30

甲烷

20

31

可吸入粉尘的镍化合物(一氧化镍、二氧化镍、硫化镍、二硫化三镍、三氧化二镍等)

0.1

32

联苯胺和/或其盐类

0.1

33

联氟螨

0.1

34

磷化氢

0.5

35

硫化氢[液化的]

20

36

六氟化硒

0.5

37

氯化氢[无水]

100

38

氯甲基甲醚

0.1

39

氯气

10

40

氯酸钾

20

41

氯酸钠

20

42

氯乙烯

20

43

煤气(COCOH2CH4的混合物等)

10

44

汽油(闪点>-18~﹤23)

500

45

20

46

氢氟酸

40

47

氢化锑

0.5

48

氰化氢

10

49

三甲苯

100

50

三硝基苯甲醚

10

51

三氧化()

0.1

52

三氧化二砷。三价砷酸和盐类

0.1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