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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市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许安监管〔2007〕85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局各科(室、队),中央、省属驻许和市直企业: 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豫安监规划〔2007〕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意见: 一、检查目的 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广泛宣传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号),进一步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配备和使用,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劣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经营领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不当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二、检查重点 1、重点检查的行业及对象 按照职能分工,检查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化工、建筑施工、冶金及制造加工业等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督检查。 2、重点检查的防护用品 重点检查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煤矿自救器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检查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河南省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5年版)为从业人员配发了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安全标志。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配备了专(兼)职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是否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提取了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是否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在有多个承包单位的项目中对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 4、从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入手,了解、掌握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劳动防护用品的流入渠道,配合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部门坚决打击涉嫌造假售假的不法企业和商贩,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使用领域。 四、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各县(市、区)安监局检查;市局各科(室、队)督查;省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五、检查工作安排 1、学习动员阶段(8月20日-9月15日) 市安监局将文件精神和市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方法及时传达到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组织学习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 2、自查自纠阶段(9月16日-9月25日)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的内容,逐项对照,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加盖公章)(见附件1),于9月25日前报送当地安监部门。 3、监督检查阶段(9月26日-10月25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工作,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填写《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当场下达执法文书,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各科(室、队)根据业务分工,组织检查人员,对辖区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周汇报一次督查情况。省局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许昌市、各县(市、区)安监局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4、总结上报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 专项检查结束以后,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局各科(室、队)认真总结,并于10月31日前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和检查情况汇总(见附件4)一并报市局技装科,技装科将对本次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并汇总上报省局。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密组织。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局各科(室、队)要本着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周密部署,层层发动,迅速落实,保证本次专项监督检查顺利开展。 2、严格执法,力求实效。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局各科(室、队)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掌握要点,坚持标准,严格检查。对在专项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单位,要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情况的跟踪落实。特别是发现存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所列举的八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条款依法进行处罚。通过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从使用环节上杜绝劣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企业,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广泛宣传,强化意识。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局各科(室、队)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大力普及劳动防护用品专业知识和基本常识,掌握熟悉识别劣质防护用品的方式方法,及时公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职工自主保安意识。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自查表 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3、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4、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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