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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许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许昌市烟花爆竹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许昌市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属各企业:
    许昌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修订完成,现印发各单位,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1.《许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许昌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许昌市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许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反应快速、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许昌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次生事故的发生。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故处置实行以市县(区)政府为主,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优势互补,资源整合。根据现有企业应急救援现状,充分利用现有社会各层次的应急救援力量,采取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原则,整体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救援能力。
(4)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救援的工作机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长、公安局长。
总  联  络:市安监局
成       员:市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环保局、卫生局、质监局、交通局、气象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宣传部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指挥部下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情况,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按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单位,确定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负责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批示。负责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负责组织市级应急救援演练和指导县区的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市级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的调度。
(2)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疏散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保护企业和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等的安全保卫工作。
(3)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队伍,针对化学品事故的种类,按指挥部的部署开展现场施救工作。
(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5)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对环境污染的监测,提出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资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6)市交通局:负责抢险物资的运输,保障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及时到达以及疏散人员的安全运输。
(7)市质监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处置。
(8)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气象数据的测定、分析和预报。
(9)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0)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和责任追究工作。
(11)市民政局:负责死亡人员的运输和停放地的选择,参与事故善后处理。
(12)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
(13)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14)各县(市、区)政府:参与各部门工作,出动人力、物力进行救援;做好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做好物资保障,伤亡者家属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5)事故单位: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救援预案实施抢救,积极实施并参与和配合市县(区)抢险救援工作,为救援提供相关资料、技术数据、现场情况和发生事故的化学品名称及理化特性等。
2.3  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救援专业组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负责设立若干救援专业组,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负责领导和统一调度各部门和单位的施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情况的上报工作。
(1)综合协调组
成员:市安监局、事故县区安监局、事故单位安监部门
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实时记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接待上级事故调查组,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技术专家组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相关部门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
职责: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和化学品事故的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指挥部报告。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参与现场指挥。
(3) 现场施救处置组
成员:公安、消防、质监、企业消防抢险队伍、事故应急救援单位、事故单位。
职责: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对事故危害区域进行寻情、侦察、救生、控险、排险、灭火、洗消等。
(4)医疗救护组
成员:市(县、区)卫生行政及相关部门、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抢救伤员,并根据需要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5) 治安交通保障组
成员: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对现场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企业、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交通车辆和道路的畅通。
(6)物资保障组
成员:市商务局、事故县(市、区)政府、事故单位;财政、交通、公安交警及各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并组织车辆运输;保障通信、交通畅达;保障参与救援人员的食宿。
(7)环境监测组
成员:环保、气象、消防、民防办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为技术组提供现场各项数据、指标,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8)善后处理组
成员:事故县区政府、民政、信访;事故单位、保险公司
职责:负责伤亡人员的家属接待、食宿、安抚及理赔、保险、安置等善后工作。
(9)对外新闻报道组
成员:市委宣传部、电台、电视台、报社。
职责:负责事故及救援有关情况的报道工作;接待中外记者。
3.  预警预防及事故报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控与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企业对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进行分级管理并建立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分析和处理。并按照事故预警级别第一时间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3.2  发生事故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公安、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各部门立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和预警级别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为主的原则,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立即启动我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本预案实施救援,省或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并入其预案和救援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进行抢救。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下列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应迅速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通报事故情况。
(1)根据事态影响范围,向周边社区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辨识、确认危害范围及危害程度;
(4)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需要社会支援和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提出请求给予支持。
4.2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2.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2.2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企业救援队伍及相关专家等);
4.2.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救援队伍等)。
4.2.4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5  新闻报道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外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有关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查勘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5.3  总结评估
各级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参与部门(单位)之间联络畅通。
6.2  保障措施
(1)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掌握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监管、环保、人防办等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专业或业余救援队伍。
建立完善以消防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交通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部门应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运输系统。
(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6)物资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常备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在应急状态下,当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7)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8)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物质、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10)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建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
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2)培训教育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县区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3)演练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县区和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演练。
7.  附 则
7.1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救援预案。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市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3月10日

 

 

 

许昌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烟花爆竹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应对烟花爆竹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许昌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地方主体原则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地方主体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事故应急机构力量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2  分级响应原则
许昌市烟花爆竹事故按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实施分级响应,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4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成立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市突发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我市烟花爆竹事故的预警、响应、结束及善后处置等工作。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市应急救援预案有机统一。
1.4.5  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原则。制定、修订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要结合我市实际,提高烟花爆竹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秘书长
                    公安局长,安监局长
成  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负责组织全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负责市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负责组织市级应急救援演练和指导县区的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市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2)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疏散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3)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队伍,针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种类,按总指挥部的部署开展现场施救工作。
(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5)市环保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对环境污染的监测,提出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品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6)市交通局:负责抢险物资的运输,保障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及时到达以及疏散人员的安全运输。
(7)市质监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处置。
(8)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气象数据的测定、分析和预报。
(9)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0)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和责任追究工作。
(11)市民政局:负责死亡人员的运输和停放地的选择,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
(13)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14)事故县(市、区)政府:参与各部门工作,出动人力、物力进行救援;做好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做好物资保障,伤亡者家属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5)事故单位: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救援预案实施抢救,积极实施并参与和配合县(市、区)抢险救援工作,为救援提供相关资料、技术数据、现场情况和发生事故的化学品名称及理化特性等。
 2.3  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救援专业组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负责设立若干救援专业组,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负责领导和统一调度各部门和单位的施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情况的上报工作。
(1)综合协调组
成员:市安监局、事故县区安监局、事故单位安监部门
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实时记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接待上级事故调查组,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技术专家组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相关部门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
职责: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指挥部报告。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参与现场指挥。
(3)现场施救处置组
成员:公安、消防、环保、企业消防抢险队伍、事故应急救援单位、事故单位。
职责: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对事故危害区域进行寻情、侦察、救生、控险、排险、灭火、洗消等。
(4)医疗救护组
  成员:市(县、区)卫生行政及相关部门、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抢救伤员,并根据需要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5)治安交通保障组
成员: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对现场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企业、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交通车辆和道路的畅通。
(6)物资保障组
成员:市商务局、事故县(市、区)政府、事故单位、财政、交通、公安交警及各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并组织车辆运输;保障通信、交通畅达;保障参与救援人员的食宿。
(7)环境监测组
成员:环保、气象、消防、民防办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为技术组提供现场各项数据、指标,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8)善后处理组
成员:市民政局、事故县(市、区)政府、民政、信访;事故单位、保险公司
职责:负责伤亡人员的家属接待、食宿、安抚及理赔、保险、安置等善后工作。
(9)对外新闻报道组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电台、电视台、报社。
职责:负责事故及救援有关情况的报道工作;接待中外记者。
2.4  各县(市、区)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1)贯彻省、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成立县(市、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制定相应救援预案。
(3)定期召开例会,负责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工作。
(4)发生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2.5  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事故应急机构与职能
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是本企业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其主要职责:
(1)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2)根据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3)发生事故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开展组织救援工作,同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局事故应急机构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3.  监控、报告与预防
3.1  烟花爆竹安全监控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有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2  烟花爆竹事故上报
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上报当地政府和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局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 2965161
3.3  事故责任报告人
烟花爆竹事故责任报告人主要为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安全处(科)长、主管安全的副厂长(经理)、厂长(经理)。
3.4  事故报告内容及要求
3.4.1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以电话的形式,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救援简要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损失情况;事故原因、性质及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
3.4.2  及时上报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办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根据伤亡情况及事故等级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
3.5  预防措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传达到相关单位,做好救援准备;根据事故等级上报市委、市政府;尽快组织撤离附近群众,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人员伤亡。
4.   烟花爆竹事故分级
按照烟花爆竹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4.1  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
适用于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
4.2  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
适用于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或受伤50-9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
4.3  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
适用于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受伤1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事故。
4.4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
适用于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
5.   应急反应与终止
5.1  应急反应原则
5.1.1  根据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5.1.2  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准备
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事故情况通报后,及时通知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2  应急反应的启动程序
5.2.1  先行处置:事故发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组,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5.2.2  制定方案:根据现场情况和事故级别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援。
5.2.3  部门联动:根据事故级别,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5.3  应急反应措施
5.3.1  事故单位的救援措施: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迅速报告事故;迅速拨打110、119电话,请求紧急救援;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根据伤员情况就近送往医院或迅速拨打医院急救电话请求救援。
5.3.2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救援措施: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救工作,同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重特大事故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根据市政府指示开展救援工作;完成事故结案工作,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刑事、行政、经济责任。
5.4  分级响应
5.4.1  I级、Ⅱ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启动Ⅱ级响应。Ⅰ级、Ⅱ级响应行动在市政府指挥下,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同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4.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烟花爆竹事故,启动Ⅲ级相应。Ⅲ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理管局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4.3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启动Ⅳ级响应。Ⅳ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实施,并及时逐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事故发展情况、救援情况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5  应急救援与反应终止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组提出报告,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应急程序终结(必要时发布公告),转入正常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采取措施,恢复正常。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  总结经验
结案后,安监局组织事故单位针对事故的环境、起因等因素,详细分析事故的原因,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提出明确整改措施,通报烟花爆竹各生产、经营企业。
7.  保障措施
7.1  规章制度保障
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应急队伍成员培训制度、定期演练等规章制度,确保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常备不懈。
7.2  应急队伍保障
组成以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应急救援保障队伍,以提供应急救援保障的需要。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合理组成其他应急队伍以保证应急任务的需要。
7.3  交通运输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交通部门及时对事故现场或周边地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输送群众,进行救援,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7.4  资金保障
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硬件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以及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必要资金予以保证。
7.5  器材物资保障
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应急机构应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队伍所需要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7.6  宣传、培训和演习
7.6.1  广泛宣传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向社会广泛宣传,并在互联网上公布;公布各地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电话,建立烟花爆竹事故速报系统;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及预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科学知识。
7.6.2  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培训工作。安全生产监管局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要进行烟花爆竹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适时举办烟花爆竹知识讲座、竞赛等活动。
7.6.3  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选择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较多的地区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综合演习,提高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常识和应用能力。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相关职责,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  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改情况以及现实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3月10日

 

 

 

 

 

 

 

 

 

许昌市非煤矿山生产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煤矿山生产事故,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从事矿产资源(除煤矿外)开采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适用本专项预案。
1.4  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施救及时、处理妥善、单位自救、社会支援”相结合的原则。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的副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国土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对事故的紧急管理办法和特别管制措施;调用应急救援物资、矿山救护队伍、设备和有关专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和进行工程抢救及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3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组
(1)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指导。
其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施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矿山救护队现场施救;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迅速组织预测、分析和掌握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2)警戒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所在地保卫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协助指导。其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及交通秩序,设立警戒,疏散群众;预防和制止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的不安定因素和维护社会治安,为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实施,提供必要的良好环境与保障措施。
(3)综合协调组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协助指导。
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地方医院配合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订抢救方案,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5)后勤保障组
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一、交通运输: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公安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
①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
②保障抢险救灾交通道路的畅通与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现场。
二、生活保障:由事故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支持配合。
主要职责是:
①保障救援人员所需的办公休息场所;
②保障救援人员的所需食品供应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三、资金保障,应急救援经费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商定承担。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主要职责是:
① 保障抢险救灾所需购置的救援物资设备所需资金;
② 保障救援过程中各项所需资金;
③ 保障善后工作(家属安抚、伤员治疗)所需资金。
(6)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及其公安、工会、民政、劳动保障、卫生、保险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 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7)宣传报道组
由宣传部门牵头,电视、广播等新闻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是:按照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客观地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情况;负责联系接待新闻媒体的现场拍摄、采访及有关报道事宜等;负责发布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简报,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的报道。
3.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3.1  事故报告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求援,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在2小时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当地政府,市应急救援办公室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效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 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企业规模和证照持有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4)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 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 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2  现场保护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现场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
4.   应急反应
4.1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启动企业预案和县级应急预案,在无法有效控制和处理事故的情况下,上报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上报总指挥长,启动本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乡镇领导、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和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及其各专业组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4.2  有关单位要按本预案的规定,迅速确定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组人员。
4.3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集人员和车辆、物资、器材,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5.  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5.1  启动本预案后,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坚决服从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听从指挥,真正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运转协调、救援及时有力。
5.2  对救援工作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3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6.  非煤矿山企业单位预案
非煤矿山企业预案由各矿山企业根据各自的生产安全状况、事故隐患特点和事故发生规律制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 矿山重大隐患的确定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评估; 企业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和职责划分;事故报告、现场保护和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素质装备情况;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附件。
7.  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
8.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9.  附则
9.1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