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办理(甲种证审核;乙种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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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办理(甲种证审核;乙种证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第一章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1)办事程序:
  A、受理
  B、审核(甲种)或审批(乙种)
(2)申报材料:
  A、《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B、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C、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D、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E、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
    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F、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G、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H、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复印件。
(3)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职能科室: 职业安全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