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核)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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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核)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企业(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二章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条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竹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章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受理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1)办事程序:
  A、受理
  B、审核
  C、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复
(2)申报材料:
  A、可行性研究报告;
  B、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
    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C、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D、安全评价报告;
  E、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证
    明文件;
  G、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的证明文件;
  H、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I、安全管理制度。
(3)承诺时限: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一条
职能科室: 职业安全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