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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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审核)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理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1)办事程序:
  A、受理
  B、审核
(2)申报材料:
   A、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B、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C、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D、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E、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F、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G、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H、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I、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J、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K、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职能科室: 职业安全监督科